院讯 | “香港的民主与治理”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 | 2021

院讯 | “香港的民主与治理”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

4月10日,由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、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办、人民论坛杂志社《国家治理周刊》协办的“香港的民主与治理”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。来自清华大学、北京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南开大学、天津大学、中国政法大学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、深圳大学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、重庆大学、上海师范大学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、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、中国社科院台港澳研究中心、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余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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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王振民教授致辞


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、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致会议开幕辞。3月3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香港基本法》附件一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”、新修订的《香港基本法》附件二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”。为深刻理解此次香港选举制度修改完善的重点内容和重大意义,研讨会的主题确定为“香港的民主与治理”。王院长希望大家认真探讨民主和治理的关系,如何通过发展民主来改善治理,而不是削弱治理乃至导致社会失控失序。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改善香港的管制,提高治理效能,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目的,这就是民主的进步。评价民主是否进步,不能只看选举过程,更应该看选举结果是否提高了治理效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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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研讨


在主题发言和讨论环节,共有12位专家发表了看法。中国社科院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黄平研究员指出,自1971年基辛格秘密访华迄今已50年,中美关系发生了大逆转。由于中国的快速发展,美国认为其对华“遏制+接触(纳入)”战略已经失灵,香港成为中美博弈的一个重要战场,美国企图利用香港来挑战中国的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。出台香港国安法、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就不只是要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,而是要捍卫整个国家的第二个百年奋斗征程不被美国所打断。

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/法学院田飞龙副教授认为2020年出台的《香港国安法》,2021年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,都在不同程度上重构了香港的治理秩序,两者构成了“一国两制”新的宪法时刻。这要求既维护好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又要确保香港作为我们现代化、国际化平台的地位不变。治理成为下一步的重要课题,在忠诚问题已经制度化解决的前提下,要用优良治理中的“贤能”因素,并丰富对民主的理解,使民主成为“一国两制”秩序的一部分,而不是颠覆性因素。

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欣新研究员认为,第一,香港选举制度是地方层面而非国家层面的选举制度,要从属于国家层级的权力结构和宪制基础,不涉及对国家层级权力结构的改变,也不涉及在国家宪制以外去设计相关制度的问题;地方选举制度要为地方的治理和民生服务。第二,香港选举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。要处理好资本和民生的平衡。第三,从历史角度来说,香港有150多年的殖民统治历史,实行的是畸形的资本主义,香港本身又是一个城市,需要行业的均衡参与,职业平衡、阶层平衡是设计香港选举制度必须考虑的因素。作为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,香港要保持长期繁荣稳定,不能没有不同声音、没有制衡因素。

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认为,从政治逻辑上来看,这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,回归了制度理性。政治制度本来应该保持相对稳定,但是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的设计导致香港的选举制度会经常变动,不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;全面丰富了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实践。《香港国安法》的制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的修改,比较立体地展示了中央管治权的运用。从法理逻辑上来看,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作出决定,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,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,有利于保持基本法正文的稳定,又能解决香港选举制度所出现的种种问题。

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认为,出台《香港国安法》、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,明确了早就确立的“基本法共识”: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,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。在落实“爱国者治港”原则之后,要强化权力的制约和民主发展,这是提升香港治理效能的一个系统化的工程。

北京大学法学院左亦鲁助理教授认为,以不破坏“一国两制”作为平衡权利保护和国家安全的“中介原则”,包括两个要件:不破坏“一国”,目的在于“合”,规范基础是香港基本法第1、12条,即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。不破坏“两制”,目的在于“隔”,所有使香港变好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允许的,所有使香港政治变得不好的言论和行为都是不允许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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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欣新研究员主持第二单元研讨


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孙成副研究员认为,基本法对普选的规定核心在于解决政治认受性的问题,作为一个地方性政治体,对政治认受性的探索不能离开这个政治体存续的前提。基本法序言第二段讲得非常明确,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,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,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,才创立了特别行政区,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的基础,这也是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前提。因此,必须正视香港民主转型给国家统合带来的潜在危机;香港社会可以对民主转型路径有不同认识,但任何路径都必须与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目标兼容;民主转型要符合自身实际,克服民主浪漫主义情绪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洋助理教授指出,民主的保障分为内部保障、外部保障,香港民主的内部保障制度已经得到完善,但民主的外部保障还存在一些漏洞。禁止外国干预的范围包括:禁止外国投票、禁止政治献金、禁止破坏选举设施、禁止破坏选举程序、禁止请求外国干预、外国代理人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、涉及选举的外国言论规管要求。香港本地法律对排除选举干预方面规定还不多,可以针对性地予以补充完善。

天津大学法学院魏健馨教授认为香港的民主和治理,要以国家的统合和国家安全为大前提,以基本法附件一、二为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推进路径,以提升香港居民的国家认同水平为基本考虑,应在大力开展国民(公民)教育。

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研究员指出,《中英联合声明》是中英两国之间的条约,按照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的原则,美国作为第三国没有发言权。虽然《中英联合声明》是双边条约,但英国并没有取得监督的权利,《中英联合声明》第三条规定的“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”并不是中国对英方的承诺,而是中国对内政政策的单方面宣示。

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谢宇助理教授认为,美国的合法反对原则包括三方面内涵:合宪的反对。执政方、反对方都要遵守宪法下共识的规则,执政方、反对方都要尊重宪法体制;负责的反对。反对方对现有政策的反对必须是理性的反对,要提出负责的、可替代的政策供选民进行选择;有效的反对。反对方的方案要切实可行,具备实施的合理性。合法反对原则确立了政治竞争的游戏底线,维护了美国联邦宪法体制,维护了美国人民的政治自由,维系了美国的多元民主。包括“港独”在内的极端反对派,与合法反对原则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,不具备政治反对的价值,会给民主政体带来严重的威胁,需要对其进行有效限制。

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副教授指出,香港回归后新宪制秩序的生成,要静态、动态相结合,要从实践逻辑、规范逻辑、历史逻辑、理论逻辑等方面综合考虑,对香港新宪制秩序进行研究,才能作出一个比较全面的阐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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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林来梵教授作会议总结


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林来梵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,他指出,研讨会讨论很深入,内容很充实:第一,民主是个“好东西”。在特殊的国际环境下,民主的引入存在法律上的风险。民主是目的,同时也是手段。作为手段,是一种为治理服务的模式。目前关于民主发展尚无共同的标准,香港的民主发展要符合自身实际。第二,要进行民主制度的类型学分析。人们谈“民主”时会指涉很多对象,如选举民主、大众民主、社会主义民主、防卫型民主。应该在香港发展二元防卫型民主,即防卫宪法和基本法建立的宪制秩序、防卫国家安全,在实现这两个功能的前提下,实行民主。这次会议聚焦于民主治理的外部环境、爱国者治港、选举制度各项内容,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化研究。

会议期间,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发布了《2020年香港局势报告》,评选了香港2020年十大事件,对2020年香港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概览式的回顾评述,对2021年香港局势进行了预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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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讨会现场